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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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4年04月14日作者:湖北律协
(2006年湖北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,2014年3月22日湖北省律师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修改审议通过)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律师协会工作,提高议事效率,及时沟通信息,实行科学管理,根据《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事、决策,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、副会长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应当列席会议,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接受监事会监督,监事长或监事会委派的其它监事根据工作需要,可列席会长办公会。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三个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主要职责:
      (一)研究、制定贯彻落实党委、司法行政部门、上级律协对律师工作、律协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的具体措施;
      (二)研究、制定省律协年度工作重点,拟定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报告的草案,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;
      (三)听取专门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,研究和提出解决意见;
      (四)研究、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时间并提出议案;
      (五)研究、讨论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;
      (六)督促落实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、决定;
      (七)讨论、决定省律协日常事务工作;
      (八)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和决定的事项。
      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
       第八条 会长办公会的有关材料,由秘书处准备,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发给与会人员。
       第九条  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,必须认真执行。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认为需改变原决议的,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长批准并由会长办公会重新讨论决定。
      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需制作会议纪录,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,会长签发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参加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会议的保密事项。
      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会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